一般纳税人批阅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确定
(一)确定规范
已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契合下列规范、条件的,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请求处理一般交税人确定手续。
1、原有的小规模交税人
(1)从事货品出产或供给应税劳务(或许以从事货品出产或供给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品批发或零售)的交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从事货品批发或零售的交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的。
2、新办企业
新开业的从事货品出产或供给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估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从事货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估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的。
3、分支机构
交税人跨县市建立的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到达上述规则规范的,能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请求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手续。
4、转制企业
企业转制后应先按规则处理改变或从头挂号。对契合确定条件的转制企业,可按规则从头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手续。
5、定量规范以下的企业
原有的从事货品出产或供给应税劳务(或许以从事货品出产或供给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品批发或零售)的交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
(1)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上;
(2)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规则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精确供给交税材料;
(3)能按期照实进行交税申报,且近三年内未发作偷、骗税及严峻欠税行为;
(4)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
(二)请求确定的时刻
1、原小规模交税人到达规则规范和条件的,在次年一月份请求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转确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2、新办企业契合规则规范的,在处理开业税务挂号的一起,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暂确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3、转制企业契合规则规范和条件的,在处理改变或从头挂号时,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从头确定手续。
4、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一概暂视同小规模交税人办理,待实际出产经营满一年后,契合规则规范和条件的,可请求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转确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三)请求确定的程序
1、请求
契合确定条件的交税人应持有关证件、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请求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收取《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确定书》。
2、报批
交税人收取表格后,应逐项照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然后连同下列材料同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营业执照;
(2)税务挂号证件(包含一切副本);
(3)有关合同、协议、规章;
(4)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名单及证明;
(5)上一年度出产经营状况和交税状况归纳陈述;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7)新办企业验资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