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求一般交税人的过程
1、交税人向区(分)局、底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收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通用请求书》,连同如下材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挂号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运营场所材料(房产证或租借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请求认守时,应一起供给总机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承认其为一致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供给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其从事进出口事务或盐业批发事务的证明材料;
(7)实践交税及出售猜测的相关材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请求人有必要提交上述证件材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确定一般交税人期满请求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确定一般交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有必要请求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收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通用请求书》,并同以下材料一起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挂号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规章、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运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借合同);
(5)分支机构请求的,应一起供给总机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承认其一致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供给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其从事进出口事务或盐业批发事务的证明材料;
(7)年度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办法说明书;
(10)实践出售额、实践交税状况。
区(分)局、底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交税人的请求材料后,经审阅,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收取告诉单》交交税人,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交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3.审阅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材料转交分担事务副局长。
分担事务副局长批阅后,分两种状况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交税人不同意确定请求的,连同交税人所附送的材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交税人。一起制发《不予确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告诉书》。
(2)对暂确定为一般交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告诉交税人处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确定请求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证书》。制发《增值税(暂时)一般交税人确定告诉书》并在税务挂号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暂时)一般交税人确定告诉书》,并在税务挂号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暂时)一般交税人”戳记。
4.收取确定成果
交税人凭《税务文书收取告诉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收取、《增值税(暂时)一般交税人确定告诉书》、《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证书》和《税务挂号证》(副本)。暂确定一般交税人的企业不予同意转正,将收取《撤销一般交税人资历告诉书》。
5.注意事项
(1)请求转正未经过而被撤销暂时一般交税人资历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归入防伪税控体系,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2)市内跨区搬迁的一般交税人应在税务挂号改变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刊出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挂号材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交税人搬迁证明及有关材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请求核准一般交税人资历,填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核准请求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阅企业资历,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核准告诉书》。
(3)在请求核准资历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按一般交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历审阅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出售额到达规范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期限整改,并暂停其一般交税人资历,按出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中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撤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发票领购簿》;当年累计应税出售额规范以下的撤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
注:各税局操作流程可能有所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