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企业请求分支机构注册挂号答应条件
请求分支机构注册挂号答应的报关企业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报关企业自获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挂号证书》(见附件1)之日起满二年;
(二)报关企业自请求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私运受过处分。
报关企业每请求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挂号答应,应当添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二、分支机构获得注册挂号答应条件
报关企业跨关区建立的分支机构拟获得注册挂号答应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契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建立条件;
(二)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三)有契合从事报关效劳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作业经验或许报关作业经验;
(五)报关事务负责人、报关员无私运记载。
三、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请求文件资料
(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挂号答应请求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挂号证书》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效劳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事务负责人作业简历;
(六)报关效劳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租借证明;
(七)由报关企业注册挂号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契合请求分支机构注册挂号答应的证明资料;
(八)请求建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挂号答应的其他资料。
四、请求场所
报关企业请求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挂号答应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请求资料。
五、处理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请求后,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检查,并于受理注册挂号答应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检查结束,将检查定见和悉数请求资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检查定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