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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代办公司注册讲解创业中常见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7-08-25

问: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购买一套工作写字楼并将权属登记在企业名下,现企业将房产转回到至投资者个人名下,此环节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告诉》(财税〔2003〕158号)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自己、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授予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轿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而,关于上述行为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以股票方式派发盈利的,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的规则,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盈利时,以股票方式向股东个人付出应得的股息、盈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盈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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