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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财务咨询公司解说税收征管常见问题?

2017-05-17

济南财务咨询公司解说税收征管常见问题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济南财务咨询公司解说税收征管常见问题及解答。

1、企业财会人员因事外出,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法定劳动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企业财会人员因事外出,不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对其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是否只需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的内容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他则不须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原"双定加发票"管理办法与现行"定额加发票"管理办法的区别?

答:原"双定加发票"管理办法对"双定户"除按双定定额征收税款外,对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一并征收税款。新"定额加发票"管理办法是指对"双定户"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在定额内的按定额征收税款,超过定额的按开具发票的全部金额征收税款。

6、对经营或兼营免税货物的个体商业"双定户",已办理销售免税货物的合法手续的,如何定税?

答:对经营或兼营免税货物的个体商业"双定户",已办理销售免税货物的合法手续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企业能准确核算免税货物销售收入的,对销售的免税货物可按规定免予征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免税货物销售收入的,可对其销售收入全额核定征税。

7、纳税人月核定定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十二分之一的,如何处理?济南财务咨询公司

答:纳税人月核定定额不得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工业企业10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十二分之一。具体操作是:纳税人的资料录入征管软件的自动定额系统后,自动定额系统计算出的月考核定额或指标定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十二分之一的,一律不得以双定方式征税,应采用"自报核缴"方式征税,或要求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个体双定户如何申报纳款?

答:个体双定户仍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业户可以选择自行上门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9、个体双定户如何办理停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双定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操作是:个体双定户在申报办理停业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0、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对其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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