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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代办公司注册:公司欠税但已刊出,可向原股东追缴税款?

2017-04-19

济南代办公司注册:公司欠税但已刊出,可向原股东追缴税款?

税务机关展开税款征收过程中经常面对这么的难题:发现公司躲避交税职责,税额能够断定,但该交税主体现已正常刊出、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而损失独立法人主体的资历。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继续追缴交税主体税款和滞纳金?应当向谁追缴?和济南代办公司注册小编一起看看吧!

现在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相关规矩尚付之阙如。但如因而而对已损失独立法人资历的交税主体的税法职责不予追查则有违公正,并且容易变成法人的操控人乱用权力躲避交税职责的缝隙。从税务机关具有请求交税主体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请求权这一现实来看,税务机关构成交税主体的税收债权人。假如交税主体的股东乱用法人独立位置和出资人有限职责致使税务机关对法人的税收债款无法追缴,或许法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收债款,税务机关应当有权刺破“法人面纱”请求法人的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能够作为支撑以上结论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但该条规矩尚有两大限制,一是仅规矩了公司股东的连带职责,未规矩非公司法人出资人职责;二是法人股东可能以承当有限职责为由回绝承当出资额以外的债款,而《公司法》没有对于这类景象的相关规矩。

可是2017年新公布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弥补了《公司法》的缺失。第八十三条将清晰了刺破“法人面纱”的规矩适用于包含公司在内的全部盈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乱用有限职责危害债权人利益。其第2款规矩:“盈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乱用法人独立位置和出资人有限职责危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乱用法人独立位置和出资人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因而,只需发现法人躲避交税职责,严峻危害国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独立主体资历现已消除,税务机关也有权请求法人的出资人承当连带职责,且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职责主体或仅应承当有限职责为由抗辩。

例如:税务机关发现某公司以前年度少缴税款,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000万元,但该公司已刊出。税务机关请求公司的原大股东A承当连带职责。A在建立公司时实践出资200万元,但A不能以有限职责为由,只承当200万元的补税职责。

提示:《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假如发现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是2017年10月1日前发作的,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的规矩,但税务机关依然能够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请求相应的连带职责人实行交税职责。

第三只眼学习了解:小编以为需求判别前提,即是股东自身是不是有成心的搬运财物等做法发作,假如即是运营的“亏大发”了,资不抵债,税也缴不起,与股东直接承当职责仍存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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